摘要
社会力量作为交往的产物,可分为主体化社会力量和客体化社会力量两大类个人占有的客体化社会力量,从其所由产生的交往过程看,主要是经济力量、政治力量和精神力量,即利、权、名。个人对客体化社会力量的占有,既是对创造这些力量的实践活动和交往活动的占有,也是对一定的社会联系的占有,同时又直接表现为对象征着社会力量的交往媒介的占有。这种占有的发生和差别是由分工决定的。个人占有的各项客体化社会力量的互换,有其内在根据和外部条件。作为互换的通项,从历史上看经历了从政治权力到货币的演变。个人对客体化社会力量的占有、互换,有其自身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有时有其负价值。
刘忠世.
交往与客体化社会力量的个人占有及其互换[J]. 文史哲, 1993, 0(2): 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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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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